基板 F.A.Q.

網站更新紀錄

01/10/2004
基版FAQ 改版完成

基督教機構應否只聘用基督徒?

章 1. 也談歧視

飛越瘋人院

瘋子也來談談基督教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的聘用要求的問題,大家在這問題上似乎已討論了不少篇幅,瘋子嘗試總結大家的論點,說說自己的意見。

首先,大家討論的重點,是基於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的聘用,要求受聘者必須是基督徒,是否是一種歧視。在討論是否歧視前希望大家想想為什麼大家會反對歧視。反對歧視其實是基於兩個大原則:一是公平,二是互相尊重。離開這個原則,則一切的討論也是無從入手的。

先談談招聘吧,首先我希望大家明白招聘是一個涉及大眾利益的問題,因這是一個涉及當事人的生計,是涉及利益的平均分配,所以討論問題不能純從機構的利益出發,而須向社會負責。而這個問題在現今香港失業率偏高的情況下更為重要。所以無論該機構是以什麼作為成立目的,它也必須面對公眾,而不能擺出一副干卿底事的態度。換言之,招聘的條件須顧及公平的原則。希望以上是大家的共識。

再談談招聘所考慮的因素。每一份工作皆有它的職責及要求,故此並非每一個人都能勝任,你總不能找一個目不識丁的人去大學任教中文科吧;但這並不構成歧視,因這是當事人能力不逮。請注意,這是能力的問題,而並非當事人身份或立場的問題。故此,公平招聘的原則,是有能者居之。

好了,回到招聘「PC電腦技術員」的問題上,根據廣告,他的工作是「硬件安裝維修」、「軟件技術支援」和「基本網頁編寫」。很明顯,前兩項工作純屬技術性質,和信仰亳無關係。瘋子嘗試同情地理解,基本網頁編寫,如涉及藝術上的創作,也許和信仰有丁點兒關連;因為藝術創作多少涉及當事人的投入,如當事人是基督徒,對該項創作也是有一定的幫助。故此,給予基督徒某程度上的優先,是可以理解的,也無可厚非。但請注意,基督徒的身份,只是對創作有幫助,而並非創作的必要條件。舉個類似的例子:夏紹聲當年創作的「空凳」一曲甚為感人,但他的父親其實健在。另一個例子:消防員的入職要求,是要達到某個高度,目的是為了可以使用工作梯;但這也構成歧視。為什麼呢?因為,使用工作梯的能力,和高度並沒有必然的關係。故此,除非基督徒這個身份,和「基本網頁編寫」這項能力有必然性的關係,不然是不應該把基督徒身份作為招聘的必要條件。

瘋子在網上看到的另一個說法,是認為參與基督教的宗教活動,也是該項工作要求的一部份。這和一般人對「工作」一詞的理解,有歧義之嫌。而最令瘋子驚奇的是,原來基督徒竟然視宗教活動為一項「工作」,實在令人費解。另一個說法,是不同志向的人,難以一起合作,但這其實和現實不符。在任何一個機構內,必定有不同志趣的人一起工作,最重要的是機構內的員工能完成他的職責。就以一間學校為例,校長的目標可能是作育英材;有些老師的目標,可能是藉著工作增加自己的知名度;而校工的目標,可能不過是糊口。但只要他們能各儘其責,一樣能夠一起工作的。而且,一個人工作的目的,大有可能不止一個,試問要哪一方面一樣,才算是志向相投呢?由此可見,一個機構的成立,固然有其目標,但其中員工不過是各取其需,各獻其力。就以聯合醫院和浸會醫院為例,兩者皆以發揮基督精神為其成立目標之一,其中不乏非基督徒的員工,但這對他們的運作有影響嗎?

也許有人會認為一個非教徒,在基督教機構工作,會「絆倒人」;同樣地,這種考慮是不設實際的。試問有多少基督徒,一生人都是在基督教機構工作,他們在非基督教機構工作時,是否就會被「絆倒」呢?難道有人會認為,眾多非教徒對一個教徒的影響,會少於一個非教徒對眾教徒的影響嗎?奇哉!奇哉!按這種邏輯,恐怕教會要勸告(禁止)所有教徒不得在非基督教機構工作。但這可能嗎?!又有人認為非教徒在該機構工作,並非出於「侍奉主」的動機,故此得不到主的祝福;如果著眼點在當事人,他無論在不在該機構工作,由於非信徒的身份,無論如何也是得不到祝福的,故此對他也沒有分別。若果著眼點在機構裏的其他人,難道上帝也和秦始皇一樣,喜歡玩「連坐」嗎?何況基督教以個人和神的關係就著眼點,這種說法難以說得通。如果一個非教徒因在基督教機構工作,耳濡目染之下,也非沒有因此而信奉貴教的可能,於貴教而言,豈不美哉!這種做法在某程上其實剝奪了非信徒的信教和就職的機會,這樣不義的行為難道就會得到「公正」的上帝所祝福嗎?

還有另一說法,是認為基督教機構的待遇比其它機構低,故此不應找非教徒去做。基督教機構的待遇是否比其它機構低是關乎事實的問題,除非己做了普查證實,否則似是推搪多於真正的理由。而且最重要的理由是招聘的條件是否適合當事人,判斷和決定權應在當事人而非在該機構。除非能證明所有,或至少大部份的非基沒有能力作出判斷,否則這理由沒法成立。

另一論點是認為基督教機構是由基督徒所資助,由於大部份的基督徒不同意非基在基督教機構工作,故此有權把基督教徒作為聘請條件。這說法表面看起來有理,但細仔想想,其實是大謬不然。用同樣的理由,白人也可以說由於大部份的資產權在白人手上,故此有權不聘請黑人和黃種人,但這是否構成歧視,恐怕不用瘋子多說吧。問題關鍵在於這論點把資產權過份擴張,以俗語說句,就是「有錢大晒」。而且瘋子在前文己指出,招聘一事影響生計,不能不對社會的影響負上責任。再者,這種說法有推卸之嫌,有點兒像說,這是大家的決定,可和機構負責人無關。但其實問題的關鍵是這決定背後的理據是否充足,理據不足的決定,無論有多少人去支持,並不能以此作為合理化的理由。如果負責人認同這做法,他應該提出充分理據,而不是以大部份的決定為理由。如果他不應同這做法,但由於身份的限制無法反對,他大可請辭。

還有一種說法是認為沒有違反法律,所以沒有問題。但不知提這種說法的人,是否想鼓勵人門走法律漏洞。如果他生於共產國家,又會否因沒有違反法律而支持他們打擊基督教?提這種論點的人除了為他感到可悲外實在無能為力。

最後,談談這招聘條件背後的心態。其實一個人處事背後的心態是最難了解的,甚至連當事人自己也不一定能明白。人所能觀察的,是事情發生的現象和結果,而非動機和心態。故此以下所談,頂多祗能當是揣測。愚以為把基督徒這身份成為招聘條件有幾個可能性,其一是認為非基督徒能力不足,其二是認為非基督徒難以合作;這兩者其實都可以看成是優越感的表現,這種優越感是否合理瘋子無意下定論,但卻想指出遠至當年白人歧視黑人,近至近年某些香港人歧視新移民,都和這種心態不無關係。其三是因循,因為以前是這樣做(也許當年有其特定的環境和原因),在因循和怕挑戰權威的心態之下而作出附和。其四是護短,因大家是屬於同一社群,所以無論如何也要支持。其五是維護團體利益,即肥水不流別人田。當然也許還有其它心態非以上所能盡錄,而且一個人也有可能不止一種心態。以上那一種心態最常見,這非瘋子所能分辨,若硬要瘋子說意見,愚以為二、三和四最常見。而五則是瘋子所最不願見,但卻有可能是某人的 hidden agenda。然那一種才是真相,真是天曉得。

總結而言,瘋子認為基督徒身份作為優先聘請的因素可以接受,但以之作為招聘的必要條件則是宗教歧視。

章 2. 基督教機構可否只請基督徒員工?

Felix Wan

很多基督徒是習以為常地認為所做工作既是事奉神,當然可以規定只請基督徒員工。但是我認為那樣做不一定合乎神的心意。

我們可以把基督教機構分為三種來討論:

  1. 教會

  2. 福音、宣教機構

  3. 服務機構,如醫院、學校

教會事奉一般是不受薪的,規定必須基督徒,不會引起太大爭議。理論上是傳道和打掃都一樣是事奉,實際上非信徒要打掃很少人會反對,要傳道當然是超出其能力範圍之外。因為教會有明確的會員制度,某些職位只讓會員做,也不會引起太大的反對。

福音、宣教機構多半是要付工資的,有些教會職務也是付工資的。那就牽涉到大家所談社會利益的問題。有些職務,如傳道人,是一定要基督徒才可能勝任的。但是是否每一份職務都是非信徒不可?如大家一直在談那份電腦技術員,我就看不出有甚麼工作範圍是非信徒做不好的了。

機構的同工雖然說那份工作的待遇不好,不想虧待非信徒,但是從討論中可以清楚看見,非信徒的看法並非如此,這是不是我們信徒該好好反省的呢?特別在香港如今的經濟環境,也許有些非信徒並不介意那個比較差的待遇,也不介意和一群基督徒一起工作(那可不一定是每個人都受得了的! ^_^),有甚麼理由不接受他呢?

飛越瘋人院所說耳濡目染而歸信基督的事,並非空想。我就有一個朋友,在求學時期因為經濟需要,在一家福音機構工作,結果因此信了耶穌。

況且基督徒既要在社會作鹽作光,又怎能帶頭歧視呢?有很多習慣了的歧視思想,傳統包袱,實在需要我們好好反省。

基督教辦的服務機構性質就更不一樣了。服務社會和傳福音都是基督徒該做的,但千萬別將二者混淆。醫院、學校裡的職務,幾乎每一樣都是非信徒可以勝任有餘的,院牧、宗教科教師等是少數例外吧。而且非信徒未必那麼容易認同福音機構,卻很容易認同服務機構。如此我們應該對信與不信的員工一視同仁,不應給基督徒特別待遇。辦服務機構的時候,基督徒該明白製造就業機會也是服務社會的一部份。

章 3. 一個新年告白

大黃傻貓GARFIELD

過去,我曾經努力尋找基督教機構堅持「清一色」聘用信徒的理據,這個是大家(非信徒和信徒)都知道的。我也因此背負「職業宗教歧視」的惡名。我努力找尋聖經的理由,發現一些所謂的理據,本身有其特定的文化和時代的限制。

同時,一些基督教機構極為不當的行為,令我重新反思我說基督教機構堅持「清一色」聘用信徒的理據。我相信,在今日社會的現實,以及,更重要的是,於基督見證的好處上面,基督教機構堅持「清一色」聘用信徒是不能夠真正幫助任何人,包括使基督教可以見證自己。

在進入千禧的一刻,我宣佈一樣事:我放棄基督教機構堅持「清一色」聘用信徒。縱然基督教機構裡面有非信徒,也絕對沒有影響基督徒的群體見證。

群體見證不需要一個或者多個有形的機構維持,也不需要一個「劃一」/「清一色」(UNIFORM / HOMOGENEOUS)的群體去維持:真正重要的,是這個機構裡的基督徒,他們如何見證基督,無論對于機構外,還是和他們一起工作的信徒,如果他們相信神的大能,他們的見證是可以得到保守的。

我有這個新的想法,是我研究歷史,研究我們的本質,我發現,神願意揀選不完全的人去完成他的工作,神願意用不完美的方法傳達祂的完美心意(聖經不是無誤的,但是卻用來盛載神救恩的奧秘,這個信念是信心的跳躍),甚至用有大罪的人。

中國教會兩會的主席,南京神學院院長丁光訓不是一個屬於神的人,他傳講的不是神的話語,他不信神,然而他可以身在高位,但是神在國內的工作只有更加興旺!

這個叫我體會,根本基督教機構,不論學校、醫院、慈善機構、出版商、宣教團體,根本不需要借人的制度(人事政策,HUMAN RESOURCE / HIRING POLICY)去保證他們作上帝的工是順利的。他們只要做好他們機構的工作(教育、醫療、慈善布施、出版好刊物、傳教),用任何神帶領給他們的人,他們要禱告、要恆切禱告,不再靠 HIRING POLICY 去讓神真正動工,帶領適合的人到他們當中,哪怕是未信的,他們就要用!

我聽見有關大專新聘任校長「突然醒起」自己是信徒,或者教會學校某老師突然「受洗」以便升職校長,我覺得這個是對信徒身份的侮辱,特別關於某老師突然「受洗」以便升職校長,作為重視「浸禮/洗禮」的浸信會徒看,根本違反了基督徒信而受浸/洗的教導,信仰被矮化為爭取社會地位的卑劣手段!那些高層(校董/支持者)所謂堅持「群體見證」,堅持什麼的,已經成為沒有意義的口號。

回想,教會初期,基督徒的身份代表他們要和原本的親人和社交圈子脫離,甚至因為信仰可能失去工作的權利和養生的途徑,現在卻矮化為某些人達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我很心痛。當浸信會的近親「重浸派」開始宣揚他們的教導,他們因此也失去了他們原本在社區的身份和地位。嬰兒受洗代表的,是把嬰兒歸給教會、國家、效忠的對象、國民的身份,重浸要求等於是要人放棄他們嬰兒受洗時候所歸的教會、國家、效忠的對象、國民的身份,因而遭到極可怕和殘忍的迫害,成年人受浸/洗是代表對信仰的委身,而不是用來換取名利和權位!

這些基督教機構的行為,根本已經大大違背他們所謂堅持的見證,是偽善而且卑劣的。

當然,這些機構部份工種是一定要信徒才可以擔任(宣教/宗教的顧問/直接負責宗教性工作和機構的最高管理者),但是部份工作實在已經不能再以「只有信徒才可以擁有相同異象」才可以勝任的理由去堅持:如果真的聘請了非信徒,應該由他們的管理/ SUPERVISORY 的人去確保他們工作上面沒有明顯違背他們信仰原則就足夠(而且,非信徒「故意」違背他們信仰原則的機會很低,只要適當的解釋和事前的清楚表示和溝通,根本沒有問題)。機構可以列出所有和信仰無關但是認為應該大家要協議同意的 ETHICS CODE,就應該足夠。

當然,近日關於同性戀這要求的反歧視條例會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我認為如果應徵的人同意不去宣揚他們的性傾向或者 PRACTICE,一定程度可以容納。至於學校和涉及接觸兒童的工作,一定要清楚的劃分和規範所有僱員的行為,不去把自己個人的性取向帶回工作的地方:不宣楊,不表露,維持中性/隱性,教授科目或者工作上面完全不涉及「性教育」或者這方面的問題。(當然他們如果要忍受教會學校日日宣楊同性戀行為是「罪」的精神壓力,也不容易)。

教會學校:教會學校宣楊反對同性戀,必須強調這個是他們「宗教」和一些社會的立場(反對),社會有其他聲音(應該在較為高年紀才討論會好些),要教導人權和寬容,才教導他們的價值觀,反對某一種傾向也要保持寬容。但是我認為不可以在初中之前去討論。

坦白說,我反對部份爭取「反同性戀歧視法例」的要求,我覺得他們不可以要求社會所有人接納他們的行為,或者禁止別人反對他們的取向。在宗教上,我們指責同性戀和我們指責通姦、濫交的立場一樣,如果我們認為不合道德,說人「錯」是權利。說人錯不是「歧視」,不是不寬容,而是各方面都應該可以說出他們的看法,多元化和寬容是讓人人有平等發表言論和保障基本人權不受侵犯的社會,但是不是要一消除一切反對和 DISAPPROVAL 的聲音為目的,是要個個都可以出聲。我反對硬性規定要在小學、甚至幼稚園向學生宣傳同性戀是正常行為,而最多只可以在比較高年級才討論。我也反對立法禁止教師和社會人士公開反對同性戀。社會應容許每個人表達他對一些倫理行為的立場或意見,不應將不同意某些行為等同歧視,立法的精神是要保護人一些實質的權利(就業、醫療、政治、人身安全、言論集會自由),而不是去保證一些人的言行不受到反對。(否則基督教應該爭取立法阻止人宣揚反對基督教的言論??)

實際問題:我只是想,「反同性戀歧視法例」禁止教會學校有 EXEMPTION,恐怕最終反對的不是學校或者它的辦學團體(不論是宗教或者非宗教機構),而是家長:有多少個家長願意送孩子到一個有同性戀者作教師的學校?(當然,同性戀者可以 BLAME 是教會的抹黑,但是實際上,中國人社會,而不只是教會本身也不接納同性戀者)。就算校方作出一切的安排,安排一些同性戀者擔任非教學工作或者低年級的老師不聘同性戀者,也難以解家長的疑慮。這個問題不獨教會學校,就是非教會學校,例如其他宗教學校,官校,根本都要面對。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傳播媒介把同性戀者爭取的聲音過份放大,而沒有真的以把握全景的看社會實際上面的看法(其他宗教/非宗教組織不一定贊成這個條例所有條文)。

關於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的情況:如果職位完全不需要直接負責編寫網頁的信仰內容,不需要負責宣教,就不妨聘請非信徒,只要工作能力勝任就行。禱告先啦。聘請個勝任的人,更加代表你們能夠做好管家。

再者,同工的祈禱會/退修會,等他自由參加,不要勉強:自然的對他分享福音,表達你們真誠基督的愛!不要只是對你們機構外的人才有基督的愛,要對所有人。

用一篇文章的節錄作總結: Dorothy Sayers 常說:「教會最不切實際的地方,莫過於不明白、不尊重俗世的工作。教會對一個聰明的木匠的教導,通常止於勸戒他不要醉酒和虛度餘暇,還有要在週日上教堂。其實,教會應告訴他的是:信仰對他最首要的要求,就是要他製造最好的桌子。」誠然,將薪金十一奉獻給教會,絲毫不能加增工作的神聖;向同事傳福音,絕不能代替盡忠職守這項首要要求;工作死守行規,並不能帶動行業服膺更接近信仰的標準。

反之,工作不稱職,做事庸碌無能,因循行業文化,許多時只會抵銷福音的見證。信仰與工作的整合,不應止於職業的工具價值或外部(extrinsic)層面,更應針對工作的內部(intrinsic)核心課題。我倒相信:信徒本於上帝的召命,將工作做到最好,本身就是最上乘的事奉。

同理,作為基督教機構的管理人員,聘用信徒,不代表是聘用了最好最合適的員工(除非那工作的性質是宗教性的)。聘請信徒的慣例,可能是因循行業文化,多于是真的相信信徒!(看學校升校長,浸大請個突然記得自己是基督徒的人作校長就知道)。如果真的那麼 SERIOUS,應該向申請人「查問信仰」、要求他教會牧師寫 TESTIMONIAL 證明他/她是恆常返教會,有事奉,有聚會,是「熱心」和「愛主」(我懷疑有沒有牧師肯真的誠實寫……),但是沒有機構會這樣,更加多見的是,機構太過因為對方是信徒而縱容他的不稱職,甚至縱容失德的行為。群體見證的主題不是「群體」,而是先見證,才產生「信仰群體」(吸引人去加入這個群體)。

章 4. 歧視中找到寬容

小無忌

四月份亞洲電視的一個節目『98新里程』中,講述了一個歧視的個案:

一位女仕向『世界宣明會』應徵一個職位,大概是到內地做一些扶貧和福利的工作。但在電話上,主事人第一句便問她﹕『你係返邊間教會?』那位小姐告訴他自己並非基督徒,主事人便立即否決了她的應徵。整個過程完全沒有問及應徵者的學歷及過往的相關工作經驗。

亞洲電視的記者找到那名主事人來訪問。當問及原因時,那人竟直認不諱,回答說﹕『我們世界宣明會成立的宗旨,是讓一群基督徒在工作中去見證基督,這是眾所週知的,因此不能容納非基督徒。』

但問題來了,『世界宣明會』是一個政府認可的福利機構,所有資源均來自公帑及市民的捐獻。他們憑甚麼可以自訂這樣的條款作招聘?他們接受捐獻時,是不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均接受的,而招募一些『免費』的義工時,也是不論宗教信仰的。偏偏在有一個『付費』的空缺時,才有這種規矩。

當亞洲電視的記者問及主事人這是否一種宗教信仰的歧視時,打了一個很精警的比喻﹕『假若有一間會所告訴大家,它成立的宗旨是讓男人們有個地方傾傾生意,找些娛樂,因此不讓女性加入,你認為這是否歧視呢?』主事人想了一會,很簡單地答道﹕『這不能相提並論。』

筆者認為,世界宣明會的所作所為,比這間會所更為可惡。因為會所不接受女會員,它自己便少了生意,吃虧的是它們自己。但世界宣明會是接受大眾的捐獻,而運用資源時卻私相授受,肥水不流別人田。我可以告訴大家,基督教的機構,於聘請員工時不考慮非基督徒,已非自今日始,而是由來已久的一貫作風。

思辯總是好的,我們可以透過雙方的立論去判斷誰是誰非,也可了解一些人的思維方式。

亞視這輯『98新里程』長半小時,分上下兩節。上節其實是舉出兩個歧視個案的。其一是我已敘述的『世界宣明會』事件,另一個則是關於『基督教信義會』的。我不轉述這個個案,完全是基於善意。我的立場恐怕與法庭差不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雖然仍不無嫌疑,但當事人的解釋及態度算是正面的。我現在便轉述這個『第二個個案』。

一位男仕向『基督教信義會』應徵一個職位,該職位亦與宣教、佈道等工作無關。而信義會又是沒有問及應徵者的工作經驗,在知道他並非基督徒後便否決了他的申請。亞視就此事訪問信義會的主事人,他可沒有宣明會的人那麼厚面皮,他說﹕『這完全是一個誤會,不取錄應徵者的理由是因為他的資歷不適合,而並非由於他不是基督徒。而且我們的機構祇有七成員工是基督徒,另外三成是非基督徒。我們與他(指投訴人)面試時是有問及他過往的工作經驗的。』

這是一段『羅生門』式的對話,我們很難判斷誰在說謊。但從信義會主事人的回應中,他很清楚地表達出他也認為以『是否基督徒』這個條件去聘請員工是不對的,所以他才需要反駁。而且他既然提出他們機構有三成員工是非基督徒,這是一件『可驗證』的事件,這相對地提高了他說話的可信性。雖然七 / 三之比似乎仍全港就業人仕中的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比例不大配合。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我認為完全將之列入歧視個案是不大妥當的。這是我沒有在當時轉述的原因,但現在剛好拿來反駁某些基督徒,讓他知道即使基督徒中也有人將此事引以為恥的。

節目下半部是探討一些信徒在不同信仰的工作環境下如何自處。整段節目祇訪問了一個女基督徒。她在一間佛教的,大概是護老院的機構(性質不大記得,但不會距離太遠)工作。她坦言,當初是心理交戰得很厲害,不知應否接受工作。但正式工作以來,環境總算可接受,祇有兩種情況令她感到不舒服。其一是周遭人物的服飾,由於機構內有很多出家人進出,多是穿著和尚袍及配戴念珠等。其二是有些行動不便的老人家(請注意,這些老人家是她的服務對象,而非機構中人)是拜神的,往往會要求她幫忙『裝香』,這是與她的宗教信仰有所衝突。在這情況下,她會婉言拒絕。機構知道她的信仰後,為了方便她,並沒有要求她做一些與佛教儀式有關的工作。

亞視這輯節目當真開了一個大玩笑,它原意是探討兩宗歧視個案及一位人仕在不同信仰的工作環境下工作的感受。但我看到的效果,卻完全是對基督教自私、私相授受及宗教不寬容的控訴。訪問這位女基督徒時,鏡頭清楚地攝得在她的工作桌上,放著一個刻著『神愛世人』的裝飾品。一間佛教的機構,不但聘請基督徒,更能容許員工隨意放一些基督教的擺設,其宗教寬容性實在令人肅然起敬。基督徒呀基督徒!面對這些事實,請你撫心自問,感到慚愧嗎?